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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单方撤回申请的对抗效力

         

摘要

cqvip:单方撤回登记申请,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尚未完成登簿前,一方登记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分双方共同申请撤回(或称全体申请人申请撤回)以及一方申请撤回(或称部分申请人申请撤回)。一方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能否产生对抗另一方申请人以及对抗登记机构继续登记的效力,涉及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取得与登记机构的责任认定。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存在区别对待说、违约说、权属争议说等不同观点和解决方式。结合域外经验,我国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撤回申请,应采用形式合意主义原则。对于撤回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撤回申请与原申请主体的一致性及形式合意原则进行审查。撤回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方能对抗登记机构对原登记申请的登记。是否准予撤回,应当由登记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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