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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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