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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以广东为例

         

摘要

cqvip: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广东省在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后依然难以全面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这是因为:广东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面临着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仍旧不均衡、法律服务市场化与公益性存在紧张性、政府主导的供给导向型均等化实践难以有效回应区域的差异化诉求等一系列挑战。因此,要全面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要从供给进路出发,还要从需求进路出发,以需求为导向提供精准式法律顾问进村居、以需求为导向完善法律服务方式,有效地回应公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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