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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

         

摘要

“汉语权利”指的是在中国本土形成并融入现代汉语、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和化权利”指汉语的“权利”一词进入日语法学后发生变异、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后者严格来说属于未经翻译的日语。“汉语权利”诞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中国,随后进入日语法学并保持了20余年的主流地位。“和化权利”出现于日语法学的时间大体在19世纪80年代,经过与“汉语权利”的竞争,到20世纪初完成了定型化,同时开始返流中国。“汉语权利”与返流中国的“和化权利”也有过竞争,但毕竟势单力薄,顶不住。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的话语体系。“和化权利”在当代汉语法学研究领域影响日渐式微,但在法学基础理论教学领域仍处在主流地位。当代汉语法学应全面回归“汉语权利”,同时吸纳“和化权利”的合理因素,形成以法权或其他本土化概念为核心的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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