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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PA背景下我国工程类政府采购制度

         

摘要

工程,根据其公用或公益的性质可以进一步被归纳为公共工程的概念,进而构成政府采购法的范围是法国法律制度形成的脉络,我国法律并未采纳这种概念,学术界对此仍然存在争议,尚未形成共识。造成这一现象的历史原因是曾经实行的"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没有界定工程属性的必要。随着市场竞争体制的引入,我国工程领域法律制度主要由"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三方面的规范组成,形成了由《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共同规制的特点。综上,尽快明确工程性质,确定公共工程概念,有助于解决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即将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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