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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房产登记行为的法律思考

         

摘要

@@ 一、当前出现的值得商榷的撤销登记情形rn1.受托登记单位直接行使撤销职能.根据我市房产登记规定,锡山、惠山、新区、滨湖区房管局受市房管局委托办理所辖区内部分房屋的产权登记事务,区房管局以市房管局名义登记发证,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当前发生的有些区房管局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撤销房产登记的行为,将会因为撤销主体不合格而使撤销行为归于无效,直至引起行政败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12期|22-24|共3页
  • 作者

    陈亚菁;

  • 作者单位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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