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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机制——联邦治安法官及破产法法官的遴选

         

摘要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从法院系统外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高级法官队伍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做过相关探索,从法院外公开选拔了五名高层次审判人才,该五名人选分别来自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在中央文件的指导下,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积极招募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等,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官队伍的道路上从未停止过探索的脚步。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其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相较而言,此种选任机制下产生的法官往往被认为更具多元性。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打造其多元化的法官选拔机制?我国法官选任机制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选任机制的原因是什么?多元化法官选任机制是否是我国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选拔机制的借鉴?在偏重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的诉讼构造中,法官权力的有效行使是否更倚重其对律师技能的了解?本译文旨在,从美国人的角度深度剖析美国法官选任机制的生长土壤和具体选任方式,从而引发如何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打造一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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