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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中的四大法律疑难

         

摘要

<正> 案例1:周昕于2006年9月入职大洋保险公司,担任华南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入职时,公司在与周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周昕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大洋保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双方还约定周昕的月收入为1万元,其中1000元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按月与工资同时发放。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周昕要按年薪的10倍向大洋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周昕因与上司相处不好,提前辞职,并在辞职后不久即加入了同一地区的另一家保险公司。大洋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周昕支付违约金120万元。案例2:赵涛与兴隆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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