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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哄骗而放弃犯罪者辩护——从法理和哲理两方面的阐述

         

摘要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这类情况: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被害人为免遭犯罪侵害和当时脱身,施计哄骗犯罪人,答应日后满足犯罪人的要求并且不告发此犯罪,犯罪人信以为真,因此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的案件。在这类情况下,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人持异议。但是,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形态问题上,则是见仁见智。就目前情况来看,几乎所有人都主张定犯罪未遂。然而,我们要为行为人鸣不平,因为不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哲理立场。此类情况都应该属于犯罪中止。这里仅举一例,就事论理,权作窥豹之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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