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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如何保护从一起金融欠款纠纷案的审理谈起

         

摘要

1997年,金华市某财务开发公司(下简称"A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某支行(下简称"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自1997年2月26日至1998年2月25日,约定利率为月息9.24‰,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1998年6月24目,A公司累计归还借款1000万元,经商定均作为归还本金处理,利息另计(未还);1998年6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B银行贷款800万元整,期限一年,自1998年6月24日至1999年6月23目,约定利率为月息6.6‰,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四,按季结息.至2000年12月13日,A公司向B银行累计归还了800万元.经协商,该款项只用于归还后一贷款的本金,利息另计(未还).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律师》 |2005年第9期|78-78|共1页
  • 作者

    黄建伟;

  • 作者单位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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