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道德能力

         

摘要

道德能力是人类对于文明和德性生活的认知、追求和向往之能力,是人类直面野蛮、战胜邪恶、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内在力量。司法的公信力取决于司法的道德能力。它内在地包含法官的道德认知和把握能力,道德维护和促进能力以及道德引导和塑造能力。在司法过程中,司法道德能力在个案中往往通过行为的正当化处理、争讼的伦理化转译、诉诸法律的德性条款等方法合乎逻辑地发挥作用。在发生学意义上,这种对司法公信力具有浸润性作用的司法道德能力并非自然的产物,而是教化的成果。故此,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当为司法伦理教育留足空间;在社会建设中,应重视社会伦理体系和社会正义的构造,为司法的道德能力成长营造适宜的生态土壤;在国家法治建设中,须恪守立法正义,充盈法治的道德底蕴,为司法的道德能力发挥作用设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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