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企业合规论丛》 >抵押权行使期间探究

抵押权行使期间探究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于该期间的性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抵押权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对于法律上的"不予保护"应该作何解释,以及对于动产抵押是否应单独设立行使期间等问题并未给出答案。抵押权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三方关系,与质权、留置权相比,与公共利益的联系更为紧密,法律应当更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除斥期间对权利施加更强烈的干预有助于督促抵押权人积极实现权利,降低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质权、留置权可以类推适用第202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同样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以保证担保物权体系的一致性,防止内部发生冲突。此外,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动产抵押的行使期限,但对于起算点和长度应当通过法律进行一定的限制。起算点上,如果出现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期间开始计算。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