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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成因与出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中心

         

摘要

"执行难"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现象和问题。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或部分有能力满足生效裁判文书中记载的请求权,其却无法经由强制执行得到满足的法律现象。诉讼保全中对诉权范围的限缩、对程序事项的轻视和对证明标准的误读,审判程序中过分强调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倾向以及由此引发的执行复杂化,都是"执行难"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成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难"可以被进一步界定为,债权人仅获得针对夫妻一方的生效给付判决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之间的紧张关系。追加被执行人或《查扣冻规定》第14条既非唯一出路,也非最佳选择。解决之道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夫妻另一方明确请求权基础,在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中贯彻形式化原则,在充分保证夫妻另一方程序权利的前提下提升执行效率,一体化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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