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王威关正义-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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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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