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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价金担保制度的可能局限及应对

摘要

《民法典》第416条确立了购买价金担保制度。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该权利主要区分为出售人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与融资机 构的购买价金担保权。该制度不触及在先浮动抵押权人的预期担保利益,故对其权益无过多影响。但对固定抵押权人而言,其预期信 用期待会因购买价金担保权设立直接遭受侵害,且无类似浮动抵押权人可对购入动产实现第二顺位受偿及借此提升偿债能力的平衡机 制。此外,对超级优先权的竞相争夺可能动摇担保信用基础、引发道德风险。为应对上述可能局限,须对购买价金担保权的适用范围 作出合理限制,并严格限制购买价金担保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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