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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流域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法》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

         

摘要

《长江保护法》立足国情,超越既有立法中的“部门”与“地方”结构,在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多重流域统筹协调,推动了我国流域管理体制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的重大变革。《长江保护法》以国家和地方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横向管理关系,以综合管理“统筹协调”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空间和法律管理空间,以规范政府职能“统筹协调”长江流域权力配置之重叠、冲突和空白。在中央层面,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性重大事项;在地方层面,长江流域地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方协同合作;对当前长江流域亟须“统筹协调”的关键事项,采用直接列举的方法,按照面向长江的流域性问题——长江流域的特殊性问题的逻辑结构,设计了具体的机制和制度。《长江保护法》即将生效,应尽快制定配套立法,助力长江流域“统筹协调”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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