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诽谤、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

诽谤、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

         

摘要

保护公民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之一。不断涌现的"诽谤官员案",揭示出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规定的诽谤罪公诉程序与宪法第41条明确保护的舆论监督权之间存在难以回避的冲突。立足于现代立宪主义视角,只有实现诽谤去公诉化,且在公职人员提起的刑事自诉或名誉侵权诉讼中适度引入"实际恶意"原则,才能切实保障舆论监督权,从而在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之间达至平衡。舆论监督攸关公共利益和民主政治发展,应成为被告有力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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