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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认罪认罚共犯的审慎进路

         

摘要

检察机关将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共犯先行另案处理有利于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吸引力,有效减少不认罪认罚一方辩护效果的折损,但也存在不认罪认罚的共犯遭遇法官审前预断,知情权、质证权难以保障的担忧。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会确立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弹性约束力,要求认罪认罚的共犯当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且拒绝仅依赖认罪认罚共犯的供述或证言定案。如果进行尝试,应限制在人数众多且涉及罪名多样、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并且被另案处理的共犯应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应将“出庭接受对质”作为认罪协商的条件之一,明确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约束力以及后案审判组织的组成,结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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