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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问题”的法律制度应当废除

         

摘要

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包括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无论是采取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撤销婚姻,都是通过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登记行为无效以达到否定婚姻效力的目的。适用这种形式撤销婚姻,不仅十分扭曲,而且行政程序的功能根本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案件,于是滋生了“一卡二乱三慢”和“八大怪象”,创下了民政机关充当“冤大头”被告的空前历史。据此,建议废除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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