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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卖后抵押'之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

     

摘要

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买卖合同自合法的债权成就时成立,但不具有变动物权的效力,通过登记公示的方法,才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般二分原则,使得不动产买卖中经常出现物权与债权的冲突,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效力一般优先于债权效力,然而随着自由贸易的高速发展,交易安全的保护越发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权衡,不能仅仅依靠权利属性予以草断,而因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案例,探讨在先订立买卖合同,后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不动产交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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