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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禁止点旺火、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摘要

<正>呼政发[2015]58号2015年12月30日元旦、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了加强节日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在全市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环境,现将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禁止点旺火、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十六),严禁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严禁在建成区(哈拉更沟以西、西二环以东、大黑河以北、110国道以南)范围内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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