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论坛》 >现代金融法品性的历史考察

现代金融法品性的历史考察

         

摘要

根据法的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不同历史时期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业和金融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古代,金融法律规范体现在诸法合体的"峻法"中.近代虽然有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市场行为的少量规制性规范,但金融关系多是由民商法律规范来调整.现代金融法是金融规制之法,规制是现代金融法的基石和支柱.金融规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重塑或再造金融交易关系来表达和实现,因此,金融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法.同时,由于调整金融交易的许多规范是金融规制的产物和体现,因此,现代金融法也不是金融民商法.金融规制所根植的社会经济根源及金融规制的目标,意味着金融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着金融规制的范围和程度、正当性和合理性.现代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学研究应重在解决金融规制及其科学性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