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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意义上弱势群体的相对性与确定性

         

摘要

转型期的中国,有必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界定。但弱势群体所具有的相对性,却与其法律概念所要求的确定性、规范性相冲突。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相对确定性、法律逻辑性出发,将人本主义法律观作为界定弱势群体原则性标准的法理基础,将实现人的生存权视为设置弱势群体法定标准的逻辑起点,将全面的一般条款加具体的列举作为弱势群体法律界定的立法技术选择,可以调和此冲突,并对弱势群体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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