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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审视与改造

         

摘要

比较我国破产法的几次修改文本,可以发现进一步重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我国新一轮破产法修订工作的重要议题。而债权确认作为债权人实现分配请求权的基础,其程序设计应作为本次修法工作的基础课题予以对待。我国破产法律体系轻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传统通过《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得以外化,至于文义解释框架下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呈现出肇端委赖自治、司法有限释明、裁定方式确认、趣旨有效维稳四大特点。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使得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所固有的局限性被进一步地放大。径行裁判向书面审理逃逸使得破产程序安排有滋生程序不利益之虞,通过传统非讼程序确认破产债权的不足之处得以显露。基于课以协力义务与落实间接强制机能的需要而允许人民法院在债权确认程序中适当介入,决定了对我国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的改造应重申争讼化与直接化路径,也决定了实现审理与执行程序与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相衔接应坚持引导化改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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