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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观的反思与重塑

         

摘要

不存在先于法规范本身的伦理秩序,刑事法中的规则均构建在实证法的基础之上.因此,所有犯罪都是刑法本身的产物,"自然犯"的概念并不妥当.既然如此,惩罚犯罪就不是刑法的目的,因为刑法本身是犯罪的创制者,否则就陷入了循环逻辑的怪圈.保护人民也不是刑法的任务,因为"人民"的概念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不同利益团体的不同诉求.刑法的目的在于根据社会治理要求调整社会利益,平衡各方利益通过惩罚犯罪的手段对社会中的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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