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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校导师与研究生的法律关系研究

         

摘要

cqvip:中国大陆的导师兼有学术指导、生活导师双重角色。导师与培养单位之间属于聘用关系。研究生与培养单位属于"契约式教育"关系。导师受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委托,为研究生提供教育服务。公办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研究生管理部门代为学校行使研究生管理职责。导师与研究生属于"契约式教育服务"关系。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契约"是一种默认的契约,在所在学校的安排下,导师按要求完成指导任务,研究生听从导师的学术指导。双方成为合作伙伴,既要在心理上"一致同意",也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双方不能侵犯对方的权利。研究生有权拒绝导师摊派正常学术研究之外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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