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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后的抵押物转让效力

     

摘要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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