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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下税收授权立法的研究

         

摘要

cqvip:我国行政机关通过税收授权立法获取大量的税收立法权,从1984年至今逐步主导税收立法。其间,出现概括授权、不合理转授权、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这并不代表全盘否定税收授权立法,而应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严格制约税收授权立法,遵循税收法律优先和税收法律保留,禁止概括授权和转授权,完善税收授权立法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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