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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基于再犯预防的视野

         

摘要

在我国立法上首次提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应对恐怖主义再犯预防与控制做出的新举措.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结果是安置教育制度启动与解除的依据.但由于尚无实践先例可循,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应根据恐怖活动罪犯与极端主义罪犯的特性,进一步整合评估对象的范围;形成多部门综合考量的评估组织,构建专业评估队伍;回溯评估对象经历,坚持定性评估与量化评估相结合,完善评估内容;针对恐怖主义类型罪犯设计专门评估量表,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成为一个能够被信赖的科学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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