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问题探析

         

摘要

合同解除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特殊原因,所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被严加掌握,而其中法定解除权更是被普遍地认为只能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新宇案”中,法院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受到这一公报案例的影响,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于应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深入研究之后可以发现,学者们大部分都认为违约方虽然不应享有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首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实质的承认,但是该条文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以及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的标准并不统一,因此需要对违约方的主观状态以及损害赔偿方式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从而得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加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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