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浅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之赔偿责任

浅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之赔偿责任

         

摘要

确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明确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本文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只是部分的监护职责,即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种监护职责,是通过《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要求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是来自合同的约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之有无、大小,应根据学校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来确定.同时在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