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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的经过而消灭--从个案谈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理解

         

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rn[案例]rn原告深圳泛信化工有限公司于1990年2月1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开发区中兴工业城第1栋第3、4层房产作为抵押,贷款于1990年8月13日到期,但被告一直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向原告主张债权或者抵押权,于是,原告于200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对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关系.[1]

著录项

  • 来源
    《法律适用》 |2005年第6期|82-83|共2页
  • 作者

    廖炜冕;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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