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地方人大'立法放水'的界定及控制机制论析

地方人大'立法放水'的界定及控制机制论析

         

摘要

"立法放水"既非实定法的用语,也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亦有较大争论,应进行规范层面分析以回应实践需要.界定为"立法放水"应同时满足主体为立法审议机关、违背立法政策、违背上位法、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五个要素,避免宽泛界定贬抑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可通过在立法起草阶段落实人大提前参与制度、立法审议阶段探索立法辩论制度、立法批准阶段省级人大常委会尽职行使好"批准权"、备案审查阶段激活"撤销权"的纠错方式,规避"立法放水"现象.同时,在"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的语境下,立法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难以界分,"立法放水"的责任承担仍应以政治责任为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