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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补偿标准

         

摘要

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的规范化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提及,应当说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依然难免会存在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参照国外补偿标准立法,根据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完善相应的立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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