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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借鉴”之否定

         

摘要

试图借鉴可罚的违法理论来解读“但书”,不仅不会光大“但书”出罪功能,而是限制了“但书”出罪功能;试图运用可罚的违法理论为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区分提供标准的进路,对我国刑法理论而言也不是前沿性的创举,因为应受惩罚性历来在我国犯罪概念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鉴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对犯罪的“量”的要求,我们也不需要援引可罚的违法理论就可以实现轻微违法行为的非犯罪化,援引条文出罪显然要比引进“理论”出罪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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