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书
但书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相关期刊10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但书的相关文献由15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闻志强、张永红等。
但书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闻志强
- 张永红
- 敦宁
- 郎士超
- 陈露
- 储槐植
- 储陈城
- 刘树德
- 华立
- 张楠
- 施余
- 李翔
- 杨军
- 潘自强
- 王庆芳
- 田光
- 许德华
- 闵京
- 韩雪
- 何荣功
- 侯婷婷
- 刘兴武
- 刘博涵
- 刘宪权
- 刘彩灵
- 刘慧
- 刘旸
- 刘晴晴
- 匡婧
- 卞晓东
- 卢秋帆
- 史晓斌
- 向东
- 吴占英
- 吴娉婷
- 吴敬贤
- 周小纯
- 周舟
- 唐稷尧
- 姚兵
- 姜金良
- 字心
- 孙战国
- 孙本雄
- 孙海泉
- 孙鹏
- 季永刚
- 宁赵云
- 宋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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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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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极度扩张,审判实践中出现“可罚与不可罚帮助行为混淆、中立行为犯罪化”和“重罪行为轻罪化”的现象。其限缩适用路径:(一)利用“但书”条款,把控入罪关口;(二)适用不起诉诉讼制度,贯彻“严而不厉”的基本刑法思想;(三)适当适用片面共犯理论解决共犯问题,防止罪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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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绍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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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盛行,刑法沦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公民亦有成为治理工具之危,重思作为出罪规范依据的“但书”具有现实意义,并有利于修正实践中存在的滥用、误用、不用现象。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分析可知,在关系问题上,“本文”与“但书”属于正面与反面的关系,“情节显著轻微”与“危害不大”属于微观与宏观的关系;在内容问题上,“情节显著轻微”与“危害不大”的语意射程保持一致,分别跨越了不法与责任二阶层,并对应其中未达到违法性标准及有责性标准且本质上涉及量的所有出罪因素。在此基础上,其出罪模式被具体化为违法阻却事由及部分责任阻却事由,并退出直接援引的序列,而作为其背后实证法依据存在。同时,除却法定罪量因素的犯罪类型之外,其他类型均存在适用“但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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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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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后能否撤案,实务中认识不一,较为通行的做法是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予以撤案.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轻伤和解撤案应当提倡.但是,依据但书撤案,不仅在理论上存在极大争议,在实务中的适用也极为混乱.通过肯定被害人在公诉程序启动后仍然享有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而赋予其撤回控告的权利,从而达到撤案的法律效果是可选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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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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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研究,发现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一律入罪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理论适用存疑;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裁判罪责刑不相适应。该抽象危险犯行为存在实质出罪的可行性:一是从概念上进行廓清,区分出罪与实质出罪;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实质出罪理论具有可适用性,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接受。结合域外立法有益经验,我国应明确可操作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标准:一方面,引入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以符合刑法总则的"但书"精神;另一方面,增加可以实质出罪的情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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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日彤;
陈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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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上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历来存在诸多聚讼,实务界虽然已经广泛认同适用但书予以出罪的做法,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理论支撑,对但书的适用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出罪标准说与可罚违法性说无法妥当处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亦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环境格格不入.但书应当被理解为注意性规定,司法的能动性要求将但书的精神融入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中,并从罪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保护法益等角度充分说明并论证出罪事由,从而强化司法判决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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