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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各类就业前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从初等到高等的比例适当、专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管辖的职业教育。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职业教育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贯彻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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