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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人员成为贪污罪主体的法律思考——从一起劳务用工人员成为贪污罪主体的案例说起

         

摘要

随着国家各级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出现了大量的劳务用工人员,并且其中部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组织及监督等职权的内容,但他们既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又不属于单位正式职工的范畴。一些人在这个过程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他们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罪?在理论界不乏争论。上述行为人如在单位中从事的为公务,并从中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应为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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