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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师父责罚徒弟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

在中国古代农耕文化中,“教不严,师之惰”,师父有权对徒弟进行教育和责罚。在《刑案汇览》和《驳案汇编》中的诸多案例反映出清代律法认可师父的责罚权。但当时律法也对师父责罚权的实施范围和方式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得随意行使。首先,师徒关系必须为法定的师徒关系,行业不同,认定标准宽严不一。其次,师父责罚“违犯教令”的徒弟是“以理殴责”,不能临时起意随意殴打,且不能针对徒弟轻微过失而毒打,否则丧失师徒之义。再次,在奸盗特殊情况下,师父责罚徒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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