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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的责任减轻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后段为中心的讨论

         

摘要

未成年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涉及多方利益的分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确立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由此带来了监护人责任过重的问题。为缓解监护人过于沉重的负担,应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后段所确立'责任减轻规则'的减震功能。对于'尽了监护职责',宜解释为'履行了监督义务'。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义务时,应结合监护人的具体类型加以判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履行监督义务应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如其已经采取通常情况下理性人会采取的措施,可以认定其尽了监护职责。父母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对其履行监督义务之判断,当采较父母更为宽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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