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 >论作为法律传统差异性要素的法学家阶层——基于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3世纪古罗马与中国的比较

论作为法律传统差异性要素的法学家阶层——基于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3世纪古罗马与中国的比较

         

摘要

法学家是法的创设者、解释者和传授者,同时也是法的践行者,法学家是中西法律传统产生差异的关键性要素.法学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阶层滥觞于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3世纪的古罗马,他们通过创设“公正与善良的技艺”,对罗马法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型塑”作用.与之大致对应的两汉魏晋时期,同样也被学者誉为“中国法律学最为繁盛的时期”,涌现出大批具有卓越建树的法学家,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从“汉承秦制”到儒家化的转变,为后世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两种法律传统中法学家的知识背景、身份地位、价值取向以及活动内容的考察与比较,能够让我们认识到,法制文明的进步离不开法学家群体的兴盛与创造力,而法学家阶层的发展又离不开国家对法学家职业阶层独立地位的认可、对法学争鸣空间的保障和对法学教育的重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