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法学》 >我国法庭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

我国法庭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

         

摘要

正 首先,我国应当确立直接审判原则和言词审判原则为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可以规定:(一)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查证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对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必须当庭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当庭如实陈述,不能拒不陈述或作虚假的陈述。当庭拒不陈述的,其在庭前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处罚,如罚款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