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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规范中劳动群众集体概念的符号分析

         

摘要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谁,私法规范中的语词"劳动群众集体"所指为何的问题,是我们合理化集体所有权制度面临的当头棒喝。1958年以前,中国法中的集体所有权制度是按照苏联法的合作社所有权来构造的,劳动群众集体与合作社概念可以"互训"。但此后,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发生变迁,不再是合作社。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乡镇企业法》等私法部门中有关劳动群众集体的陈述,延续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的"叙述句法"关系,但该叙述句法在《物权法》中的实质突破有限。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指,既不可能是"共有人共同体",也不继续为"合作社",而似乎与日耳曼法中的"总有团体"十分接近。然而,由"叙述结构"观之,劳动群众集体参与的所有关系实际上仍然受国家控制,中国法中的劳动群众集体与总有团体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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