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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与亲属伪证罪——以刑事容隐法律体系为分析视角

         

摘要

刑事容隐制度以期待可能性为根据,当享有免证权的亲属证人不拒绝作证而是提供虚假证言时,便已经不再产生期待可能性丧失或减弱的问题,证人须受伪证罪的处罚。即设立免证权是将亲属证人纳入伪证罪之主体范围并施以通常处罚的必要前提;反之,如果诉讼法上不存在亲属免证权,则应当对作伪证的亲属减免处罚。为了在尊重亲属关系的同时充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以查明事实真相,我国法律应明确承认程序性亲属免证权,并在此基础上否定实体法中的亲属伪证减免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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