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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证据规定'的三大突破与五个局限——以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为重心

         

摘要

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与)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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