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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探讨——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场域

         

摘要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构建了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机制,但该机制并不完善。影响其成效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主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协助主体的多层性和协助主体职权的复杂性;二是两岸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传闻证据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证人保护的差异、证人出庭做证义务的差异等。为深化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协助程序的简化。体现为协助环节的简化和协助方式的简化。二是证据的补强。包括派员调查取证和远程视频取证。三是两岸法律制度的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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