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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的原则

     

摘要

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行政职能,与公民、法人等相对人经协商后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一般认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有以下几点:第一,只有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或其它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合同;第二,行政合同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职权,使行政合同带有国家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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