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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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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近年来,我国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突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联防联控,是治理区域性大气污染的必经之路.借鉴美国、欧盟在大气污染区域管理中的经验,构建环渤海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机制,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采用网络化治理,引入府际契约;借助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实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建立预警机制、监督机制,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依靠有力的保障机制,加强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促成环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出台,使区域协调机制法制化.
  • 摘要:面对不容乐观的北京大气污染现状,针对北京大气污染的特点,既有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应克服"统管"、"分管"相结合模式所导致的权责不清等问题,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北京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主体应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限、加强专业水平建设,确保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北京还应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同时将部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变为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长期性机制.针对北京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的特点,应重点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措施.
  • 摘要: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需要法制的保障.京津冀在立法、执法、司法、市场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构成跨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的障碍.要建立适应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法制平台,设立相应的法制协调机构是必要的.不仅如此,建立一套有效的跨区域环境治理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法制协调机制,是实现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目标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建议建立一个能够覆盖京津冀三地的一体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排放总量确定和排放指标分配机制,确立统一的监测平台和监管手段。
  • 摘要:大气污染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效决定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兴亡!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依然严峻,面对诡谲多变的的大气污染,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我国现行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方法进行分析,重新梳理治理大气污染的思路,进而得到关于市场机制、利益机制、成本收益和资源配置等基本原理,将对未来如何更有效地治理大气污染和配置清洁大气资源,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大气污染的罪名仅有一个,该罪名处罚偏轻,罚金设置不明确,应加大处罚力度,设置相对具体的罚金刑。也可以通过将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完善大气环境信息法律制度,改善宣传方式等问题,增加公众参与,此外,还可以设立悬赏制度,激励知情人举报大气污染行为,进而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设中。
  • 摘要:财税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方面重要的自治权利,是中央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利益的重要体现.税收立法权是财税自治权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力,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界定模糊,权限划分不明,已经肯定的税收立法自治权也无异于一般行政区,并未全面将财税自治权落到实处.因此,是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充分的税收立法权,以及如何在法律体系中构建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就显得犹为重要.
  • 摘要:环境保护问题是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京津冀一体化环境保护法律对策,应以大气、水资源、土壤、清洁发展、防护林及生态修复等重要领域的协同合作机制为平台,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逐步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以综合性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立法为先导,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进行重点环境要素单行立法.同时,注重单行法内在制度的协调性,重视引入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以专门化的环境法庭和环境公安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为保障,构建起京津冀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对策与机制.
  • 摘要:京津冀一体化中的绿色信用规制体系是以环境信用作为量度和目标,多元主体对环境行为和信用情况进行平衡的系统;其实质是重新勾画在环境和经济法治化约束下,京津冀区域内各类信用主体的社会责任体系。从构建路径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使法定环境信用直接对环境行为发挥指向、评价、教育等功能;第二种方式是在信用体系解构和分化中,法定环境信用通过对信用体系中其他信用形式(以积极方式或者消极方式)进行的“绿色”规制。通过建立并完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保险制度,利用环境信用遏制个体惰性带来的环境消极行为,将环境信用纳入产业发展规划中,制定《京津冀区域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相关产业准入和转移的环境信用参考指标,指导外商的投资领域与行为;另外,环境信用担保制度也是利用环境信用外化环境价值的有力举措。通过建立并完善企业合并环境信用审查与控制制度、垄断企业污染处罚专项制度,利用环境信用抑制投机本性带来的环境压力行为。京津冀区域内的立法机构可以将行政部门决策环境责任、环境信用规制制度纳入环保产业促进法规中,将社会环境信用的提升作为划分政府部门职责的重要参考标准,由此保障政府职能的进一步优化、促进旧有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发挥京津冀地区为中心的辐射作用,使得周边区域的政府部门担负起应有的环境责任、提升区域内的环境治理水平。
  •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良好区域生态环境,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是国家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随着人口增长,资源环境压力增大,必须加大生态文明的建设力度,破解资源环境发展瓶颈,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之路,建设京津冀绿色区域经济.应树立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习惯,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转变执法观念,严格执法,要在全社会倡导保护生态的意识,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
  • 摘要:我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1.7%,主要分布在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经济利益诱导,在草原上采矿、挖掘、开垦等破坏草原的行为日趋严重,其中很多行为并非为国家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草原生态犯罪行为规制不足,导致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而愈演愈烈.为了保护脆弱的草原生态系统,惩罚严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借鉴蒙古族、藏族草原生态习惯法基础上,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破坏草原资源罪"并扩大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在完善草原生态犯罪财产刑的立法中,要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草原生态犯罪中的惩罚与补偿作用。不仅要处罚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而且要处罚自然人及其雇佣人员。
  • 摘要:近年来,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但《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却存在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将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改进移动源管理模式,实施有差别的移动源区域防治与合作制度;还应将排污缺陷作为移动源召回的条件之一,从而建立以生产者责任为核心的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 摘要:环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具有较普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特殊性,普通侵权理论与责任制度构造难以适应环境侵权救济现实的需要.为弥补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有效救济遭受环境侵权损害的利益,需要更加重视并合理运用针对环境侵权特殊性和救济有效性而产生的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由于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严厉性和由此带来的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牵涉到的多种利益取舍等复杂问题,对侵害排除责任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也就更加需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前提下的利益衡量判断.甚至可以说,利益衡量判定将直接决定着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适用和相应的侵权救济效果.
  • 摘要: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并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生态文明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何运用税收调控政策,使环境保护步入法治轨道,是当今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经验完善环境税的立法工作,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征税项目不宜太宽。本着“谁污染谁交税”的原则,首先对当前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垃圾)的行为征税,循序渐进,待征管技术水平提高,再逐步将其他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但是,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只是经济杠杆之一,不要认为开征了环境税就万事大吉了,因为有的企业愿意交税而不愿意治理,其排污造成的污染损失远远大于交税额。只有立法、司法、行政控制三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成为当下最热点的问题之一,良好的环境关系到我国每个公民身心的健康,环境问题也随之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由公民参与,是实现其环境公众权利,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笔者以为应当综合考虑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比较适宜,采取谁先受理谁管辖的原则,对于危害大、影响大、涉及广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立法是法治完善的必经之路,当法律的制定跟不上实际的变化的时候,需要适时启动立法程序进行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让人们看到了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希望,但是环境的保护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 摘要:雾霾为主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主要大气污染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我国现行"属地"特征的环境管理制度无法解决的,故我国现亟需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应对变化的大气环境形势.首先指出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之涵义与必要性,而后论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现状,并分析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策略,以期为破解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有所贡献.建议确立“共同但有区别力的区域联防联控法律机制指导思想,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委员会,通过法律规范来明确区域联系会议下设协调小组的配置,将公众纳入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法律机制的主体,构建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渠道。
  • 摘要:通过对山东省域内的河流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及法律实务中的实践效果进行剖析,在观察、评估与检讨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对策展开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反思和评价,并依据三种法律对策的科学内涵,以及实务操作的现实理性,解读更加适用现实困境、更加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法律对策的基本原理,力图在针对河流水域环境治理的法律对策体系中,构建起以凸显国家公权力——刑事处罚权为重心的法律制度,唯如此,才能够使污染治理得到应有的重视,才能够最终实现有效而合法地保护与改善河流水域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要求.
  • 摘要:本文结合辽河流域辽宁段治污经验和挑战,立足于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提出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法律对策。世界各国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设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域的立法体系完善除进一步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由于我国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给流域水污染治理造成硬伤,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流域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收费机制、水权及排污权交易机制等经济制度,使公众在守法的同时可以得到相应的实惠,充分发挥流域环境的经济效应,守法获益,这样就会刺激公众严格守法。应当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实现环境司法专业化。总之,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的工作,任何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流域水污染综合控制的法律制度应随着流域水污染形势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 摘要:研究环渤海水域污染及其法律治理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的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建立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与水域环境保护,才能促进环渤海区域转型发展。建议制定渤海水域污染防治的特别法,进一步完善环渤海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治理力度,加快治理脚步,做到依法治国。加强渤海海域污染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实行渤海水域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此外,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避免因行政区域上的划分带来的机构过多、权限重叠、相互推诿的现象。
  • 摘要: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区域环境差异与独立的背景下殊难发挥预防作用与指引功能,相互迥异的地方环境标准、缺乏协调机制的环评合作方式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一体化的阻却因素.当下亟待借鉴欧盟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模式,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落实依托于区域联合立法路径之上,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总纲,创制《区域联合环评规章》,并辅之以针对特殊事项的相关配套立法,从而形成三级环评法律体系,以协调地方环评法规制定与实施的区域适用,实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
  • 摘要: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及治理形势严峻复杂,中央和地方都在花大力气进行治理模式及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力图实现大气污染乃至整个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央地协调、地方合作、公众参与,法律与政策双向律动,实现对大气污染的良好治理,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污进路.单就法律治理而言,立法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还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在未来的制度调整方面,应更新立法理念,发展法律原则,明晰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多样化合作机制,运用好许可、处罚、问责等行政手段,加强和改进信息公开,构建公众参与的路径和制度,完善总量控制、污染源监测、预警应急、配套措施、违法责任及诉讼监督制度,重视配套机制与政策措施的更进,不断通过制度的优化升级来破解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困局.
  • 摘要: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履行环保职责和义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随着法制不断完善,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得到了有效保障.《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新环保法》新增"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规定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布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为公众在环境污染防治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将大气污染防治重要信息公开纳入国家法律的范畴,拓宽立法的范围。建议省、较大的市应当出台与国家法律相适应的更加贴合实际的实施细则,从横向及纵向两方面细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深度;应出台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别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应加大监管力度,并设定奖惩机制,对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企业给予财政和技术支持。
  • 摘要: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全面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城市之间的大气污染相互传输、相互影响问题日渐严重,区域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率增多,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如何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协调各地区间的合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就本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明确区域联防联控制度要求,形成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体系。通过建立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对大气质量实行区域联合监测和联合预报机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协助开展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总之,控制环渤海地区的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区域内城市群之间的统筹协调、齐心协力,探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体制,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推动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从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正式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到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设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再到2014年4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细化规定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从顶层设计发展到初具雏形.同时,司法实务积极配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建立,产生了不少成熟案例.从典型案例出发,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可推广化,就成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对原告资格实施低门槛审查机制,可以采用设立环境公益救济资金专用账户并由法院监管使用的模式进行损害赔偿,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设置一定的一次性责任有限承担限度,同时,对于间接的污染和长期恢复生态的责任,可以允许被告分批次履行。这样一定程度上化解原告请求权竞合下被告无力赔偿全部诉求的问题,确保环境责任能够最大化得到履行。
  • 摘要:构建环渤海地区地下水污染联防机制,首先应设立统一的地下水资源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地下水开采、利用及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推动水权交易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对节能环保企业采用经济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凡是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防治水污染,并对地下水治理有明显效果的节能环保企业,在整个环渤海地区内给予融资优惠、行政审批简化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此外,应强化法律责任,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对破坏地下水的惩戒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有力规范和约束地下水开发的各种行为。通过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畅通公众诉讼途径,实现公众损害赔偿,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为受害方提供相应救济。总之,应团结起环渤海区域的所有省市,对自己流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重视起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联动配合,为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及保障公民环境权先试先行。
  • 摘要:本文着重对海淀区域内的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企业进行了调研,对现有的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概念及发展现状进行了阐述,缕清了现有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了限制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节能支持政策的协调管理,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后期管理,特别是要注意项目运行期间节能项目支出的账务处理,以及项目移交后,用能单位对接受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情况。
  • 摘要:我国环境犯罪研究起步较晚,就环境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更是鲜有研究,但强化在环境犯罪审判实践中的准确定罪与公正量刑在环境司法保护制度中却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以修订后的"污染环境罪"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切入点,提出将污染环境罪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常见犯罪罪名中,并独创性的就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规范化设计.从制度设计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幅度进行规范化设置,采用量刑规范化已经确立的分步骤的数量化的量刑方法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进行合理化分析,系统展示量刑规范化设置的分析方法,便于各级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从而纠正审判实践中久已存在的不够规范的量刑状况,维护量刑公正,促进法治公平、正义.
  • 摘要: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规章。京津冀三地(或华北地区)应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碳资产能够在整个京津冀三地(或华北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自由、公平的交易。清理京津冀三地现行有效的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那些出台一段时间的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如果效果尚可,就要适时通过立法上升为三地的地方性规章,以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总之,通过积极开展区域性碳排放权信息和交易平台法律制度的构建,使中国未来的碳排放权市场先具有区域市场的形态,进而逐渐将各区域市场链接起来,最终构成统一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尽快促进可再生新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等领域重点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 摘要:京津冀地区近年来频发的雾霾污染,对该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该地区的大气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京津冀地区在大气环境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诸如缺乏区域环境保护统一立法、地区间环境标准的差异性、欠缺统一的协调机制和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等问题,都对该地区的大气污染的治理造成了阻碍.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合作发展的先例和美国的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关于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建议.应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奖励治理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以及发生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后对当地居民先行救济;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积极宣传大气环境保护常识,强化公众环保意识。
  • 摘要:1999年《气象法》第41条第5项规定,“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不仅是科学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行使,需要予以法律治理.我国已经是目前世界上人工影响天气最活跃的国家之一,亟待明确人工影响天气的权力基础及目的正当性,以法律手段规范运行机制,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致损的救济渠道.人工影响天气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技术限制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给公民或者群体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建立权力与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可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注重事前预防机制的建设,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听证或发布公告使民众知晓,科学合理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决策。保障事后救济机制的落实,基于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尤其是将生态补偿纳入其中,更充分更全面的实现对受损主体的弥补效果。基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类型要具体化,赔偿方式要多样化,实际操作过程也要简易和高效,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 摘要: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与机制安排,有其各自独特的行动资源及行动逻辑,也各有其特定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政府、市场与社会都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三者间的互动、合作成为必然选择.为了实现公共领域的良好治理,必须而且应当建立起三者良性互动的网络治理机制,而这个机制的建立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协商民主.环境保护协商民主机制具有更明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其在中国虽然是新事物,却已显示出充分的价值和美好的前景.协商民主机制将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实践创新提供源泉和动力。协商民主如今成为热门话题,表面上是高层主动提出来的,实际上是顺应了民意。环境民主协商机制无疑会促进环境法制良好、健康的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
  •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及环保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行政合同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治理.由此而发的环境合同纠纷频发.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缺乏有效的应对,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的标准和尺度.首先对环境合同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继而对成因做了深入的剖析和思辨.并在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合同诉讼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合同诉讼应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即诉权平等、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利益平衡的原则.同时,从民事和行政不同的进路系统论述了我国环境合同诉讼的审查标准.在民事诉讼模式下主要对合同缔结的有效性、合约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模式下主要对其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环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环保部门行使优益权给合同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环保部门负有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但这个赔偿或补偿的额度是否合理必须要严格审查。
  •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复杂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因此,实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当前形势所趋,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方式的一大进步.我国应当立足实际,通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更好地控制区域大气污染.《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规定了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在重点发达工业城市试点相应的税收政策,再在更广范围内逐步普及。也可以建立公众意见征求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为政府在决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此外,为保证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措施的长期性,提出在重点区域编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项目。
  • 摘要:在法治的年代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为了长效地保护流域水体环境,促进环境公平,应当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制、制度和机制.从法理上说,上游的侵害与下游的受害之间的利益平衡、上游的付出和下游的收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上下游之间行为的相关性,决定了上下游必须协同起来治理污染、改善生态.在法律和国家规划的指导下,一些地方结合现实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了统筹的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制,创新了区域联动机制,应当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指导之下,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制定各省级、市级和县级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建立流域内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环境评估和治理验收规范、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核查机制、统一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的上访调查处理程序和联合调查机制;此外,在统一应急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流域和区域内水污染联动预警机制、联合应急演练机制、联合应急机制和环境修复机制等。在统一服务方面,应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水环境保护知识咨询服务等。
  • 摘要:本文在分析论述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意义、理论基础、标准及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我省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提出了若干建议,并指出了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客观、准确认识我省法治环境是"法治河北"建设的第一步,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量化评估工具,其构建对于认识、改善河北法治环境有诸多意义.构建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对法治要素的类型化和量化之上,其标准即法治条件,其具体内容即法治条件的指标化,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监督体系等法治环境核心要素.应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阶段和大局需要设定指标、权重后,需要进一步加权求和计算,以期得出相对可靠的法治指数;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中,立法指标方面应注重地方人大立法、政府规章对土地征收、征用、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宅基地换楼房工程等方面的主动有效引导;法院指标设计中注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定纷止争土地争议;面对城镇化资金缺口,在指标设计中应有意凸显金融政策调整、鼓励民间投融资等方面,为推行新型城镇化和京津冀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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