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记者观察》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

案例:2006年5月26日,委托人邵某乘坐南通汽运公司的大客车,从无锡前往如皋。同日12时20分左右为避让一辆小汽车,客车翻入沟渠,致包括委托人邵某在内的大客车乘员等多人受伤。事后,委托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委托人邵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粉碎性),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6月17日,交警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小汽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委托人邵某等大客车乘员没有与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委托人的伤情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委托人治疗终结后找到罗阳律师,要求起诉获得赔偿。在了解到小汽车司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罗阳律师建议委托人直接起诉南通汽运公司,将案由定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随后,委托人向南通汽运公司提起诉讼,索赔20万余元(含误工损失13万元)。该案经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后判决被告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8万余元。对委托人担忧的已获工伤保险赔偿(委托人为北京某大型国企员工)后是否还能获得侵权第三方赔偿的问题,罗阳律师收集相关资料就此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意见。法庭采纳了律师"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本案是合同纠纷不牵涉侵权"的代理意见,但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和误工损失的确定却不能让人信服。尽管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问题,但委托人因故不愿上诉。判决生效后,南通汽运公司将赔偿款项全额给付委托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