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资源导刊》 >集体土地租赁人能以补偿未到位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吗

集体土地租赁人能以补偿未到位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吗

         

摘要

<正>案例2003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与郑州市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租用该村5333.33平方米荒地,租期20年,建汽车销售4S店。市政府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7年对该村包括涉案租用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征收并已经补偿安置到位。市政府将涉案地块划拨给某公司建设拆迁安置房,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补偿未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划拨地块的土地使用证。该案历经二审,法院一致裁定,土地租赁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